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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工人全月无休下班猝死案”落槌法院

来源:黑龙江民族丛刊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7-1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该条文明确了诉讼证明活动中,本证证明活动旨在使裁判者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而反证的证明活动只要达到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裁判解析

法庭上,老朱和小艮提交了一份朱某2019年7月份上班时间的手写记录,该记录显示当年7月朱某每天均到公司上班,也就是全月无休,其中有21天加班至晚上八九点。

认定因果关系应采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老朱和小艮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快三年了,我总算是给我儿子一个交代,终于可以睡上一个安稳觉了!”2022年6月4日,在听到南通中院当庭宣判的结果后,老朱和小艮祖孙二人落下了眼泪。至此,这起长期加班后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猝死案尘埃落定。

导读

认定因果关系 酌定公司赔偿比例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加班时长近130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康康公司对朱某的用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性法律规定;康康公司安排朱某于高温下在喷漆车间内长期超时加班工作,显然会对朱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风险隐患,结合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关于朱某死因的鉴定意见,能够认定康康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朱某冠心病急性发作的风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康康公司违法用工行为和朱某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康康公司应当预见违法用工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且康康公司明知朱某身体可能存在基础性疾病仍安排朱某在高温下长期超时加班工作,据此,应当认定康康公司对朱某的生命健康权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虽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条件,但康康公司应当对朱某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正常至康康公司上班,根据人社局向朱某工友所作调查,朱某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期间并未有异常表现,也并非在工作时突发疾病,老朱和小艮所述朱某在工作时已出现身体不适、呕吐等症状无任何证据佐证。朱某当日从康康公司考勤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驶离康康公司,后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情形,故对人社局对朱某死亡事宜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老朱和小艮的诉讼请求。

于是老朱和小艮于2021年以侵权之诉,将康康公司告上了法院。

康康公司是南通市一家从事环保装饰材料生产的私营企业。朱某则是康康公司喷漆车间的一名普通员工,主要负责搬运喷漆件。

本案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应该按普通人的标准而非按科学家或哲学家的眼光来衡量,在衡量的过程中也应该采用较为宽泛的理解。老朱和小艮已经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以及死因鉴定文书、朱某个人手写的加班时长记录,事故证明对朱某下班出厂门到其摔倒的经过予以了记录,鉴定文书载明朱某死于冠心病急性发作,其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至此老朱和小艮已经完成了本证的初步举证,结合事发前半个月的气温、朱某事发前一个月的工作时长,应当可以认定康康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朱某冠心病急性发作的风险。同时,康康公司既无证据证明朱某当晚冠心病的发作系因其他原因导致,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事发当晚存在更加可能实际导致朱某冠心病急性发作的其他原因,故从现有证据情况看,康康公司在用工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与朱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二审法院对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予以认定,最终支持老朱和小艮的部分诉讼请求。

“讲仁爱,重民本”是中华文明重要的精神特质;以人为本,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关心关爱职工,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作为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关心、爱护职工,尊重、维护职工的人格利益,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康康公司违法安排朱某在高温环境中长期超时加班,未对身体可能存在基础疾病的特殊职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朱某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并当庭宣判,康康公司对朱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共计3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黑龙江民族丛刊》 网址: http://www.hljmzckzz.cn/zonghexinwen/2022/0718/1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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